龍潭國中會計室【各式表單】-閱讀文章-會計憑證調案單

會計憑證調案單

依據: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3月21日桃教會字第1050019913號函轉市府105年3月14日府主管字第1050057708號函及行政院105年3月10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60號函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各機關會計憑證之調案,調案人應填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調案日期等資料,向主(會)計單位提出申請,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並得衡酌調案事由後,陳報機關長官核可後為之。

(2)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6月1日桃教會字第1070044467號函轉市府主計處107年5月28日桃主管字第1070005951號函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5月25日主會財字第1071500188A號函關於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106年度第2期財務收支抽查各機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等,核有相關缺失情形第六點:未製定調案單供調案人填具並於核准後始調閱;或調閱紀錄表記錄未詳實;調案紀錄簿格式與規定未合,憑證調閱機制未臻完備案。

為符合上述規定制訂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會計憑證調案單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