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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校外競賽活動獎勵辦法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校外競賽活動獎勵辦法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校外競賽活動獎勵辦法〈10912修訂〉

第一條:本校為提倡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並鼓勵特殊才能之優秀學生特訂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凡代表本校參加校外各種比賽之學生悉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三條: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合乎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下列規定獎勵之:
 國際競賽 全國競賽 全市競賽 全區競賽
第一名
(特優) 大功貳次
獎金1200元 大功壹次
小功壹次
獎金1000元 小功貳次
獎金500元 小功壹次
第二名
(優等) 大功壹次
小功貳次
獎金1000元 大功壹次
獎金800元 小功壹次
獎金300元 嘉獎貳次
第三名
(甲等) 大功壹次
小功壹次
獎金800元 小功貳次
獎金600元 嘉獎貳次
獎金200元 嘉獎壹次
第四、五、六名 大功壹次
嘉獎600元 小功壹次
獎金400元 嘉獎貳次 
佳作
(入選) 小功貳次
獎金500元 嘉獎貳次
獎金200元 嘉獎壹次 
註:1.以市府發文核備之比賽為限。
    2.各項比賽應於三隊或以上者,否則不發獎金。
    3.若比賽獎項無第四五六名,佳作得視同第四五六名給予獎勵。
第四條:依據獎勵不重複原則,同一次比賽指導獎金以最高得獎項目一項為限。若已有公家支付獎金者不另發給本獎勵金。
第五條:附則:
  一、本辦法所訂各向款項之標準其所取之名次至少應該為該項比賽加隊員數之三分之二以內,並提
      供競賽秩序冊於審核小組始能生效。
  二、本辦法所訂各項之獎勵金額部分適用於參加比賽隊(員)在三隊或三隊以上者,否則僅於行政
      嘉獎記功辦理。
  三、凡代表本校參加對外比賽之學生於比賽期間違反校規,不服從指導或破壞名譽者,除不予獎勵
      外,並依校規議處。
  四、本辦法所訂之學生獎金部分除個人單項按金額發給外,團體項目則將金加倍發給。
第六條:本辦法所訂之獎金,由各處室主任簽請校長核可,由家長會費支出核發。
第七條: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