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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 1970/01/01 | ||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 1970/01/01 | ||
前二項所定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菸品(以下稱指定菸品),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與資料及必要之組合元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範圍與審查程序、上市後監視與管控機制、核定之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二項所定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菸品(以下稱指定菸品),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與資料及必要之組合元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範圍與審查程序、上市後監視與管控機制、核定之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970/01/01 |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 1970/01/01 |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 1970/01/01 |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 1970/01/01 | ||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1970/01/01 | ||
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1970/01/01 | ||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 1970/01/01 | ||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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