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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情事仍應由服務學校依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按: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