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國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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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附件下載
376735100E_1130006090_ATTACH2.jpg
1130010016_Attach1.pdf
發佈人:衛生組
發佈日期:2024-01-24 09:34:47
觀看人數:31